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90节 (第2/9页)
引诱为其牵线搭桥购买的野生动物,我在其中只是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另外,姓吴的是森林公安的人,我认为他们是故意引诱我犯罪,一审法院判我有罪,有违天理。我说完了。”赵翠霞道 “上诉人赵翠霞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从本案事实上看,一直是吴姓买方在催促赵翠霞帮其购买野生动物,时间长达六个月之久,可见赵翠霞并没有主动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 森林公安机关在未掌握赵翠霞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事实的情况下,派侦查人员主动引诱赵翠霞向其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赵翠霞才以中介人身份参与了两只大天鹅的交易,其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五十元。 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应被采纳。请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翠霞无罪。 辩护人发言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 上诉人赵翠霞为牟利,非法出售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主观上赵翠霞有贩卖野生动物谋利的想法,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刑罚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审判长,公诉人发言完毕。”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