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一百六十九章:最后的罪名 (第4/4页)
告陷害被告人李泽,强行其对原告刘孝悠进行赔款一百五十万元。而证据当前,事实也证明之前郑东篱所说的罪名,完全是莫须有,全部是原告刘孝悠故意凭空捏造的事实。” “刘孝悠是有主观意识上的敲诈勒索,被告李泽并没有犯他所说的任何罪名,而且最先挑起战火的也是刘孝悠,但刘孝悠却将李泽上诉。敲诈勒索的动机极其明显,手段极其恶劣,使用了诬告陷害的罪名来敲诈勒索李泽。” “不仅仅想要使用诬告陷害来使李泽受到刑事追究,还想要受害人李泽对原告刘孝悠进行赔付一百五十万元巨款,敲诈勒索完全成立。” “根据华夏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只要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定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数额巨大,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未遂,减轻处罚。” “而刘孝悠敲诈勒索未遂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一百五十万元。远超定罪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场人等都可以作证,刘孝悠拥有作案动机,并且已经付诸行动,敲诈勒索罪成立。但并未得手,所以只能定罪为敲诈勒索未遂。” 李泽面无表情的走到了已经傻掉的刘孝悠跟前,扶着桌子看着他的眼睛说: “原告刘孝悠涉嫌敲诈勒索受害人李泽一百五十万元,敲诈勒索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判定,敲诈勒索未遂应当减轻处罚,但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所以,理应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完待续)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